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一项在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中评估 SHP2 抑制剂 ETO038 单药的临床研究
二
入选标准
1. 在进行任何与研究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前,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签署 ICF 时,年龄 ≥ 18 岁。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肿瘤,经标准治疗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局部复发疾病须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放疗(接受研究治疗降期后可适合手术或消融技术的受试者也不适合)。
4. 剂量递增阶段:有证据提示具有 MAPK 信号通路异常。
5. 剂量扩展阶段,将在剂量递增阶段有潜在临床疗效的瘤种和以下目标实体瘤种中进行:
有证据显示具有 KRAS G12C突变的实体瘤(结直肠癌除外), 或者
有证据显示具有 EGFR 20 外显子插入突变的 NSCLC, 或者
经三代 EGFR-TKI 治疗后进展的 NSCLC,或者
有证据显示具有 BRAF class 3 突变,NF1 失活突变或 KRAS G12A/V突变的实体肿瘤,或者
食管癌(或经申办方医学经理同意),或者
头颈鳞癌(或经申办方医学经理同意)
6. 预期寿命至少 12 周。
7. 根据 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CT 或 MRI 影像评估基线期最长直径必须 ≥ 10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短径必须 ≥ 15 mm) 。
8. 在签署 ICF 时,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9.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 周的期间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的女性和绝经后 2 年内的女性。筛选时育龄期女性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三
排除标准
1.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或不受控制的 CNS 转移(入组前 14 天内,有严重临床症状、出血、疾病进展或使用过类固醇激素等)。
2. 经研究者判断严重或不可控制的有临床症状的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有视网膜静脉阻塞(RVO)病史或目前存在视网膜静脉阻塞危险因素的患者;视网膜黄斑变性、无法控制的青光眼、白内障或明显视力下降、严重干眼症、结膜炎或角膜溃疡史。
3. 有骨髓或器官移植史。
4. 既往接受过 ET0038 或其他 SHP2 抑制剂治疗。
5. 已知对 ET0038 或其赋形剂成分过敏,或受试者本身为超敏体质。
6. 首次给药前 28 天(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研究者判断的更为合适的时间为准)内接受过任何研究药物或系统抗肿瘤治疗。
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范围放疗,或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局部以缓解症状而进行的放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内进行根治性放疗。
8.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静脉插管除外),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内进行重大手术治疗。
9.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中成药。
10. 签署 ICF 时,除脱发外,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未恢复至 1 级或基线水平
11. 在签署 ICF 时和/或首次给药前 1 周内任何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需要进行肠外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治疗。
12. 签署 ICF 前 1 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超过 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受试者如果经研究者判断目前无活动性肺结核证据除外).
13. 伴随或既往有间质性肺部疾病或间质性肺炎史。
14.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血管炎和银屑病等),或有此类风险。
15.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任何已知强抑制或诱导 CYP3A 和 P-gp 的药物;
16.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DNA 对于 HCC 患者> 2000 IU/ml,其他肿瘤患者> 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范围);或活动性 HCV 感染(HCV-RNA 阳性),HCV 治疗疾病稳定或不需要药物干预的患者可入选。
17. 活动性 HIV 病毒感染(疾病控制良好的 HIV 阳性除外)
18.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免疫抑制药物,以下情况除外:
a. 鼻内、吸入、局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或
b. 未超过 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
c. 类固醇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性用药(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前预处理)。
19.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种:
a. 经心率校正后的 QT 间期(QTcF)间期:> 470 msec。
b. 纽约心脏学会 II 级及以上心力衰竭。
c.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d.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 Hg 和/或舒张压 ≥ 95 mm Hg)。
e. 有临床意义或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疗的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性心动过速及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等)。
f. 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心绞痛或急性心肌梗死。
20.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骨髓储备不足或器官功能不足,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 × 10^9/L。
b.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c. 血红蛋白 < 90 g/L。
d. 凝血功能检查异常: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2.0 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 × 正常值上限(ULN)。
e. 丙氨酸转氨酶(ALT)> 2.5 × ULN。
f. 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 2.5 × ULN。
g. 总胆红素 > 1.5 × ULN。
h. 血清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或血肌酐 > 1.5 × ULN。
21. 受试者不能或不愿遵守口服药物给药,或存在胃肠疾病或临床状态等影响研究药物吸收,例如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无法吞咽药品,既往经受重大肠切除术等。
22. 当前活动性出血或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有严重出血病史。
23.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减毒/灭活疫苗,或筛选期计划接种减毒/灭活疫苗。
2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史,或在签署 ICF 时和/或首次给药前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25.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并发症或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对方案的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26.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