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治疗乙型肝炎病毒相关肝细胞癌的 I 期临床研究
二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70 周岁,男、女均可;
2.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确诊,不适合手术和局部根治性治疗,并且接受过 2 线及以上的规范化系统性治疗(包括全身化疗、 分子靶向药物和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等)后发生肿瘤进展或毒性不可耐受的 HBV 相关晚期 HCC 患者;
3. 基因型筛选须符合下列标准:单药剂量递增阶段:HLA-A*02:01、02:02、02:03、02:04、02:07、 02:09 或 02:16;单药剂量扩展阶段:HLA-A*02:01;
4. 巴塞罗那分期(BCLC)B/C 级(参见附录 4);
5. Child-Pugh A 级和评分≤7 分的 B 级(参见附录 5);
6. 血清 HBeAg 阴性,血清或肿瘤组织 HBsAg 呈阳性,且 HBVDNA≤1000IU/mL;
7.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靶病灶(参考 mRECIST,详见附录 3);
8.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1(参见附录 6);
9.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10. 器官功能良好,定义如下:
- 凝血功能良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凝血酶原时间 延长≤4 s;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倍正常值上限;
- 总胆红素≤2 倍正常值上限;
- 血清肌酐≤ 1.5 倍 ULN ,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见附录 7);
- 血红蛋白≥90g/L;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 淋巴细胞绝对值计数≥0.4×109/L;
- 血小板计数≥80×109 /L;
- 白蛋白>30g/L;
11. 在研究相关程序开始之前,经解释研究内容后,自愿参与且能签署知情同意书;
12. 具有生育能力且有性行为的受试者及伴侣,必须愿意在治疗期间和最后一次细胞回输后 12 个月内采取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方法,如双屏障避孕法,男性同意不捐献精子;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并 愿意在研究期间进行额外的妊娠检查。有生育能力指未进行手术绝育(即,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 或未绝经的女性;绝经是指 45 岁以上女性停经≥12 个月,并排除其他导致闭经的原因。此外,50 岁以下女性的血清促卵泡激素 (FSH)水平必须处于绝经后范围,才能确认绝经;
14. 依从性好,愿意且能够遵从全部的研究流程,配合观察随访。
三
排除标准
1. 既往 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未治愈的恶性肿瘤,但原位宫颈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等被视为可临床治愈的原位癌除外;
2. 癌栓侵犯肠系膜静脉/下腔静脉,或研究者判断难以控制的门脉主干癌栓;
3.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4. 既往或目前合并肝性脑病;
5. 目前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腹水、胸腔积液、心包积液;
6. 既往化疗后发生重症感染或化疗后骨髓造血恢复显著延迟(例如超过 30 天的 CTC AE≥3 级的骨髓抑制)
7. 在外周血单个核细胞采集前 3 天内,存在需要静脉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
8. 受试者患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其它基于病理学和临床诊断的显著性持续免疫排斥;
9. 有器官移植病史;
10. 缺乏外周静脉或中央静脉通路,或存在妨碍研究样本收集和 SCG101 给药的任何情况;
11. 伴有严重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消化道出血病史;近 6 个月内任何其他≥ CTCAE 2 级出血事件;
12. 经研究者判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3. 其他严重的可能限制受试者参加此试验的疾病(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经过治疗糖化血红蛋白(HbA1c)>8%);严重的心功能不全(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心脏病或近 6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脑卒中病史);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肺功能检查一秒用力呼气容 积(FEV1)占预计值<60%;
14.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5.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 或 2 检测结果阳性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AIDS)的病史;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或巨细胞病毒(CMV)DNA 检测阳性,或 EB 病毒(EBV)DNA 检测阳性,或人类嗜 T 细胞病毒(HTLV)抗体阳性;
16. 丙肝病毒(HCV)-RNA 检测阳性或甲肝病毒(HAV)IgM 抗体阳 性或丁肝(HDV)IgM 抗体阳性;或现有证据显示目前患有戊肝 (HEV);
17. 单采前 2 周内进行过针对研究疾病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介入治疗、放疗、化疗、免疫治疗以及靶向治疗(其中半衰期短的阿帕替尼、仑伐替尼单采前 1 周停药即可);
18. 既往应用过任何的细胞疗法,包括但不限于自然杀伤细胞(NK)、 细胞因子诱导的杀伤细胞(CIK)、树突状细胞(DC)、细胞毒性 T 淋巴细胞(CTL)以及干细胞疗法;;
19. 单采前 1 周内曾经使用过短效造血细胞刺激因子(如 G-CSF), 一个月内使用过长效造血细胞刺激因子;
20. 单采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性类固醇药物(>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 效药物)或者其他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近期或者目前使用吸入性类固醇者除外,单采时已超过免疫抑制剂 5 个半衰期的除外;
21. 单采前 4 周内,出现任何原因引起的重大手术或外科治疗;单采前 2 周内,进行局麻手术(取组织标本除外);
22. 对清淋化疗(环磷酰胺、氟达拉滨)药物和/或 SCG101 的任何成分过敏;
23.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4.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任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