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痛新药!招募中重度骨转移癌痛受试者!

2024-10-12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评估SSS40在中重度骨转移癌痛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Ⅰb/Ⅱa期临床试验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愿意且能够按照试验方案接受给药、检查、访视和其他相关操作;(仅Ⅰ期)

2.受试者试验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自愿参加且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仅Ⅱ期)

3.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的成年男性或女性受试者;(仅Ⅰ期)

4.年龄≥18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为准,男女均可);(仅Ⅱ期)

5.既往医疗记录证实受试者患有癌症并确诊发生骨转移;筛选时或在筛选访视前120天内,根据当地的医疗标准通过影像学证实骨转移[例如通过骨扫描、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断层成像(CT)扫描或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PET-CT)扫描,在CT/MRI/PET-CT基础上诊断为骨转移,如果120天内没有再做上述检查,需进行一次骨扫描确认。如果影像学只有骨扫描,则需要加做CT或MRI或PET确认骨转移];(仅Ⅰ期)

6.受试者患有癌症并确诊发生骨转移,筛选时或在筛选访视前120天内,根据当地的医疗标准通过影像学证实骨转移[例如通过骨扫描、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断层成像(CT)扫描或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PET-CT)扫描,在CT/MRI/PET-CT基础上诊断为骨转移,如果120天内没有再做上述检查,需进行一次骨扫描确认。如果影像学只有骨扫描,则需要加做CT或MRI或PET确认骨转移];(仅Ⅱ期)

7.筛选时体重≥40kg;

8.预期生存期≥3个月

9.癌症骨转移处存在疼痛,(筛选期和基线评估期3天)指定骨转移癌痛点的平均疼痛评分≥4分;(仅Ⅰ期)

10.癌症骨转移处存在疼痛,(筛选期和基线评估期3天)指定癌症骨转移处平均疼痛NRS评分≥4分的受试者;(仅Ⅱ期)

11.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2分;

12.受试者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不使用禁用药物;

13.受试者愿意在给药前14天至给药后28天内不使用骨髓抑制较明显的化疗药物[其中骨髓抑制较明显的药物有紫杉醇(PTX)、泰素帝(TXT)、长春瑞滨(NVB)、替尼泊苷(VM-26)、长春地辛(VDS)、依托泊苷(VP-16)、卡铂(CBP)、米托蒽醌(MITX)、氮芥(HN2)、柔红霉素(DNR)、阿霉素(ADM)、吡柔比星(THP)、甲氨蝶呤(MTX)、巯嘌呤(6-MP)和异环磷酰胺(IFO)等];(仅Ⅰ期)

14.筛选时受试者骨髓功能符合以下要求(如果需要,可重复检查以确认):a.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00/mm3或≥1.5×109/L;b.血小板计数≥90000/mm3或≥90×109/L;c.血红蛋白≥70.0 g/L;

15.筛选时肾功能符合以下要求(如果需要,可重复检查以确认):a. 肾小球滤过率估算值≥30 mL/min,并且b.尿蛋白<2+或≥2+,24 h尿蛋白应<2 g/24 h;

16.筛选时肝功能符合以下要求(如果需要,可重复检查以确认):a.血清总胆红素≤1.5×ULN;b.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如果肿瘤累及肝脏,则≤5.0×ULN);c.碱性磷酸酶≤5×ULN;(仅Ⅰ期)

17.筛选时肝功能符合以下要求(如果需要,可重复检查以确认):a.血清总胆红素≤1.5×ULN;b.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如果肿瘤累及肝脏,则≤5.0×ULN);(仅Ⅱ期)

18.如果受试者当前未接受抗凝药物治疗,筛选时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如果需要,可重复检查以确认)。当前正在接受抗凝药物治疗的受试者,INR必须在其临床状态适用的建议范围内;

19.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到用药后6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且没有生育计划或捐卵计划;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到用药后6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且没有生育计划或捐精计划;

20.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作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研究规定完成研究。

21.筛选时肾功能符合以下要求(如果需要,可重复检查以确认):肾小球滤过率估算值≥30 mL/min;(仅Ⅱ期)

排除标准


1.筛选时存在高钙血症(血钙的浓度≥2.75mmol/L或11.0mg/dL);

2. 受试者的疼痛是与癌症骨转移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如肠梗阻/穿孔、脊髓压迫、脑转移、病理性骨折或濒临骨折等);

3. 受试者的疼痛为神经性疼痛、内脏痛或性质未知,由既往抗肿瘤治疗、感染或其他主要与骨转移无关的原因造成;

4. 受试者发生脑转移或脑膜转移(脑转移病灶已稳定的患者可纳入本研究);

5. 在基线评估期第一天前14天内开始接受原发性恶性肿瘤或骨转移全身治疗,包括化疗、激素治疗(基线评估期第一天前已用稳定治疗持续至少30天且骨痛严重程度仍然符合入选标准者除外);

6. 在基线评估期第一天前30天内接受过骨转移放射性药物治疗后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外周神经病变且神经病变不稳定者;

7. 在基线评估期第一天前30天内接受不稳定方案的放射治疗或因放射治疗后NRS评分明显降低(降低超过3分)者;

8. 基线评估期前14天内开始使用不稳定剂量的辅助镇痛治疗(如不稳定的剂量联用单药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血清素/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三环类抗抑郁药、抗癫痫药物、双膦酸盐、地诺单抗、皮质类固醇或肌肉松弛剂等);

9. 筛选前1年内大关节(例如髋、膝或肩关节)有重大创伤或接受过手术;有骨坏死史或骨质疏松性骨折史(即受试者有骨质疏松症和轻微创伤性或非创伤性骨折)或病理性骨折史;注:i.继发于放疗(即放射性骨坏死)且与骨转移相关的(即累及肿瘤-骨界面)的骨坏死患者允许参加本研究。ii.椎体破坏小于50%且不存在椎管受损的脊椎病理性骨折受试者允许参加本研究。iii.经治疗(如固定)且已愈合的非负重骨(如肱骨)病理性骨折受试者,如果骨折不涉及大关节,则可以参加本研究;

10. 患有活动性关节疾病的患者,包括骨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神经性关节炎、关节感染等;

11. 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史者,包括筛选前6个月内纽约心脏学会分级为III或IV级充血性心衰、左心室功能不全射血分数<35%、缺血性心脏疾病、冠状动脉疾病手术治疗、心电图显著异常[静息心动过速(心率≥120次/分)或静息心动过缓(心率≤45次/分)]者;

12. 筛选前6个月内被诊断为短暂性缺血发作或脑卒中伴后遗症(例如失语、重大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

13. 有临床意义的神经系统疾病病史、诊断或症状和体征,包括但不限于:a. 阿尔茨海默氏病或其他类型的痴呆;b. 过去1年内有临床意义的头部创伤;c. 外周神经病或自主神经病(包括化疗相关外周神经病变);d. 癫痫或癫痫类疾病,且在筛选前2年内有癫痫发作史;e. 肌病;

14. 筛选时自主神经症状调查量表(SAS)总体影响评分>7分者(仅Ⅰ期);

15. 有腕管综合征(CTS)病史且在筛选前1年内出现过CTS的症状或体征者;

16. 对治疗用或诊断用单克隆抗体或IgG融合蛋白有过敏反应或速发性过敏反应史者;

17. 筛选时发现活动性肝炎、HIV感染、梅毒螺旋体感染阳性者;

18. 筛选前1个月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9. 筛选前6个月内有意义的酗酒史、镇痛药或麻醉药物滥用者(除外正在治疗的药物);

20. 既往暴露于外源神经生长因子或抗神经生长因子抗体;

21. 基线评估期前30天内(对于研究性生物制剂为90天)参与其他临床研究;

22. 存在重度急性或慢性疾病或精神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并且可能会因此而增加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或接受研究用药品治疗的风险,或者可能会影响对研究结果的解读。经研究者判断,这些状况会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23. 计划在研究期间开始接受原发恶性肿瘤的系统治疗或者手术治疗者;

24. 有临床意义的自主神经或周围神经病变、神经卡压、感觉异常、感觉迟钝者(仅Ⅱ期)

立即申请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