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颈部癌【临床招募】信息发布 | 头颈部癌E001-抗PD-1联合抗EGFR治疗铂类治疗失败的晚期头颈部鳞癌患者的的II期临床研究(单臂、多中心)

2020年最新头颈部癌【临床招募】信息发布 | 头颈部癌E001-抗PD-1联合抗EGFR治疗铂类治疗失败的晚期头颈部鳞癌患者的的II期临床研究(单臂、多中心)

一: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头颈部癌E001-抗PD-1联合抗EGFR治疗铂类治疗失败的晚期头颈部鳞癌患者的的II期临床研究(单臂、多中心)

(2)适应症:

铂类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3)用药:

抗PD-1单抗联合抗EGFR

(4)药物简介:

抗PD-L1单抗联合抗EGFR的免疫+靶向联合治疗头颈部鳞癌

(5)简要入组条件:

1. 性别不限,年龄结余18岁-80岁;

2. 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

3. 先前铂类药物治疗失败,且既往化疗方案不超过3种;既往未接受过抗PD-1/PD-L1治疗和抗EGFR治疗;

4. 免疫组化PD-L1:阳性,且CPS≥1(若无,则需重新活检);

5. ECOG评分≤1;

6. 需同意提供肿瘤组织进行靶标检测;

7. 不适合原发性鼻咽癌患者;

8. 不适合脑转移患者(有脑转移史的患者必须接受根除性手术或放疗,必须在临床上稳定,并且在进入研究至少 14 天前不得服用类固醇治疗脑水肿)。

二:入选标准

1.符合资格的患者必须年满 18 岁或以上或按照当地法规,且年龄小于 80 岁。

2.患有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不适合局部治愈性治疗方案)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患者,其先前铂类药物化疗失败,并且通过免疫组织化学 (IHC) 染色确定PD-L1 表达的阳性联合分数 (Combined Positive Score, CPS) ≥ 1。(用于病理学研究的组织应使用首次研究药物输注前 3 个月以内采集存档组织,允许使用采集时间大于3个月的存档组织。如果没有组织样本,则患者必须同意进行重复活检。

3.病灶必须可使用 RECIST 1.1 版评估。

4.研究入组时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 ≤ 1。

5.能够提供知情同意书。

6.预期寿命超过三个月。

7.适当的血液功能,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00/mm3;血红蛋白 (Hb) 水平 ≥ 9 gm/dL;血小板计数 ≥ 100,000/mm3。

8.适当的肝功能,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水平 ≤ 2.5x ULN(对于已知肝转移患者,则 AST 和 ALT ≤ 5x ULN)。

9.适当的肾功能,定义为: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分钟。在极端体重(体重指数[BMI] < 18.5 或 > 30)的患者中,采用肾脏病饮食改良 (MDRD) 公式计算得出肾小球滤过率 (GFR) ≥ 50 mL/min 估计值是可接受的。

10.适当的心脏功能,定义为:通过多门控采集 (MUGA) 扫描或心脏超声检查测量,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50%。

11.如果有生育能力,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2.第一次输注试验用药品距既往重大手术、既往细胞毒性化疗或既往接受其他试验用药物(或医疗器械)或治愈性放疗至少 28 天,且距针对靶病灶姑息放疗至少 28 天。

13.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要求的程序,必须同意提供肿瘤组织进行程序性细胞死亡受体 1 (PD-L1) 表达分析、EGFR 突变状态和生物标志物评估。


三:排除标准

1.因先前治疗仍持续存在 ≥ 2 级毒性的患者。

2.原发性鼻咽癌患者。

3.颈部淋巴结中存在未知原发性鳞状细胞癌。

4.并发不稳定或未受控制的身体状况。以下任何一种:目前接受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性感染;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或降血压药物依从性差;在 12 个月内患有临床上显著的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III 级或 IV 级)或急性心肌梗死;不受控制的糖尿病或对降血糖药物的依从性差;存在慢性未愈合伤口或溃疡;研究者认为可能会损害患者安全或研究完整性的其他慢性疾病。

5.新诊断或有症状的脑转移(有脑转移史的患者必须接受根除性手术或放疗,必须在临床上稳定,并且在进入研究至少 14 天前不得服用类固醇治疗脑水肿)。允许使用抗癫痫药物。

6.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之外的任何并发恶性肿瘤。(既往有恶性肿瘤但无疾病证据 ≥ 3 年的患者可参加)。

7.妊娠(通过血清 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确定)或哺乳期母乳喂养。

8.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HIV) 史。

9.患有活动性或有记录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

10.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滴度> 100 IU/mL 或 > 500 拷贝/mL)或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和/或可检出丙型肝炎 RNA > 15 IU/L)的患者。

11.有间质性肺部疾病病史的患者。

12.在研究药物给药的 14 天内,患有需要用皮质类固醇(> 10 mg 每日泼尼松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病症。在没有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肾上腺替代剂量> 10 mg 每日泼尼松当量。

13.全身性抗 EGFR 单克隆抗体治疗失败的患者 (抗EGFR抑制剂治疗中疾病进展[PD] 或无进展生存期 [PFS] 小于3个月的患者) 或已接受超过 3 种全身化疗方案的患者。

14.已知的对抗EGFR单克隆抗体药物严重过敏 (过敏反应 CTCAE ≥ 3 级毒性)。

15.已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但不限於抗 PD-1 或抗 PD-L1)的患者。

16.患者本人是研究者、助理研究者或直接参与研究的人士。

17.患者患有可能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病症或疾病的病史或现有证据,或研究者认为不符合参与患者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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