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招募丨评价靶向Mesothelin的自体CAR-T细胞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

2021-04-25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评价靶向Mesothelin的自体CAR-T细胞(PM3006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临床试验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 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0 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 Mesothelin 表达阳性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不接受肉瘤 样间皮瘤或双相型间皮瘤); 

3.1)剂量递增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经标准方案治疗失败或复发,或不耐 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 

3.2)剂量扩展阶段:不可切除的经一线治疗进展或复发或存在远处转移; 

4) 所有受试者均需提供可用于 Mesothelin 分析的肿瘤组织标本,需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前 24 个月内的合格归档标本,或在细胞回输前-9~-12 周内采集的新鲜活检标本(不 接受骨活检标本);

5)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毒性反应缓解至 0-1 级(根据 NCI CTCAE 5.0 版)或至 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白癜风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 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6)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细胞回输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 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 

6.1)血液系统:6.1.1)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6.1.2)白细胞(WBC)≥3.0×109/L;6.1.2)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6.1.3) 血红蛋白(Hb)≥90g/L;6.2)肝功能:6.2.1) 总胆红素(TBIL)≤2.0×正常上限(ULN),Gilbert 病受试者应≤3×ULN;

6.2.2)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ULN(在剂量扩展阶段, 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可≤5×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骨转移受 试者,ALP≤5×ULN); 

6.3)肾功能:

6.3.1) 血清肌酐≤1.5×ULN 或 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 

6.3.2) 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 24 h 尿蛋白定量<1 g,则可以接受; 

6.4)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应≤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2×ULN; 

7)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 

8) 预期生存期≥12 周; 

9)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存在 1 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可接受既往 接受过局部治疗,但之后根据 RECIST v1.1 标准确认发生了进展的可测量病灶作为 靶病灶,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剂量 扩展阶段)或 1 个可评估病灶(剂量递增阶段); 

10) 经评估,受试者体内可采集到足够 PBMC 细胞用以制备回输细胞;

11) 经评估,制备的回输细胞数量足够且质量合格,可用于临床回输; 

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细胞回输前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 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 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3)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 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方案建议 使用药物(含预处理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2) 既往接受过基因治疗或细胞治疗或肿瘤疫苗者;

3) 既往接受过冠状动脉重建术者; 

4)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4.1) 既往有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4.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4.3) 细胞回输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 

4.4) 细胞回输前 1 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4.5) 细胞回输前 2 周内,使用过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4.6) 细胞回输前 10 天内,使用过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 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5) 在细胞回输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5.1) 细胞回输前 28 天内,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5.2) 细胞回输前 28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5.3) 细胞回输前 28 天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 治疗(回输前符合方案要求使用的治疗除外),或任何未上市试验药物的治疗;以下 情况也需排除:细胞回输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细胞回输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 向药物治疗;细胞回输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5.4) 细胞回输前 2 周内,接受过静脉使用系统抗微生物治疗; 

5.5) 细胞回输前 2 周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或预计在采血、细胞采集或细胞回输 过程中可能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以下情况除外:短时间(≤7 天)、剂量不高于 10  mg/d 强的松或等价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 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 

6) 已知具有软脑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表现为出现临 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和/或进展性生长。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 的受试者,如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细胞回输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 8 周后经研究 者判定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接受; 

7) 存在任何形式的原发性免疫缺陷; 

8)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牛皮癣、多发性硬化、炎症性肠病、需要支气管 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1 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 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 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 下病情不会复发者); 

9) 细胞回输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 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 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10) 细胞回输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临床意 义的心律失常且需要临床干预者、脑血管意外/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 出血、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II 级的心功能不全; 

11)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2) 细胞回输前,存在: 

12.1)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

12.2) 使用心脏起搏器 ;

12.3)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12.4) QTcF 间期>480 msec(QTcF=QT/(RR^0.33)); 

12.5) 心肌肌钙蛋白 I 或 T >2.0 ULN ;

12.6)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3.3 mM) ;

12.7)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2.8) 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60% 或 需辅助使用氧疗者; 

13) 在筛选期间或细胞回输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 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4)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6)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17) 已知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8) 已知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染;

19) 病毒学检查结果(HIV、CMV、HSV、HPV、EBV、梅毒)阳性; 

20)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 200 IU/mL;或 HCV-Ab 阳性,且 HCV-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1)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 出现的毒性反应及不良事件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2) 预期在治疗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23)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4)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了解更多临床研究信息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招募专员

xxx

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欢迎关注易加医官网或下载易加医APP。易加医是专注于肿瘤领域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为肿瘤患者和家属提供肿瘤预防、就医、诊疗、康复所需的各类服务。

x